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曾傳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已刊登於108年1月30日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6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 曾明 │空白│合作│20523-│29,540│108│PY033094│││1│福││金庫│2│元│年1│6││││││商業│││月30│││││││銀行│││日│││││││九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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