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0號上訴人 李基郎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一0八年度訴字第六七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即被告李基郎(下稱: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後,因上訴人當時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本院依法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業於108年5月2日收受判決,且上訴人業於108年5月10日具狀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本院,其上記載「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惟其後仍未見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嗣本院先於108年
5月16日以中院 麟刑穩 108訴670字第1080040063號函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再於108年
6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該函文及裁定已先後於108年5月23日、108年6月27日囑託前揭監所長官送達於上訴人,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狀之函文、刑事裁定各1件及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收狀資料清單為佐。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