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交上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上字第21號上訴人 鄭吉良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0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時,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為 李輝宏 ,嗣於訴訟中變為劉英標,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47頁)。然上訴人迄今已逾期猶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陳文燦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巧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