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貞秀受刑人徐淨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貞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貞秀因受刑人徐淨志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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