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桔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桔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5年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桔烽前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於105年間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4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件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而受刑人於105年3月1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9736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69736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