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宋茜蒂
相 對 人 ISNAFITRIASMAWTI
PIPITHANDAYANI 雅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
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
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其借款新臺幣17,
000元,雙方約定分期償還,惟相對人並未履約。而相對人
PIPITHANDAYANI雅妮於起訴前工作地為臺中市○○區○○
路○○○號;相對人ISNAFITRIASMAWTI在臺並無住所,應以
其最近之居所視為住所即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則本院均無管轄權,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為
當,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