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戊○○兼右法定代理人丁○○
庚○被告癸○○兼右法定代理人丑○○被告甲○○兼右法定代理人乙○○
丙○○○被告己○○兼右法定代理人巳○○被告壬○○兼右法定代理人辛○○
子○○○被告卯○○兼右法定代理人辰○○
卯○○被告寅○○兼右法定代理人寅○○
寅○○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四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耀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