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吳昌樺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件: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4人×10份×51元=2,040元)。
三、請提出聲請人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曾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毀諾,請聲請人向債權人確認並說明毀諾之原因為何?原協商金額與方案為何?參與協商之債權人為何?,並提出原協商之相關資料與證明。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
9年12月31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及『聲請更生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之薪資收入為每月3
萬元,有何相關證明?薪資收入是否已先扣除勞健保費用?請提出薪資之證明【自108年1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或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如有,應向本院據實陳報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一併陳報「聲請更生後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與上開相同之證明與說明。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更生前2年及聲請更生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必要支出之數額為65萬5,968元,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具體列出支出項目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㈠聲請人陳報扶養子女一人,如受扶養之子女已成年,應提出
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至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受扶養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同上開必要支出數額之說明,如非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必要支出,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報表編號:PLR1,含連帶保證部分;PLR2)。
九、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