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家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114號上訴人 楊儒益 送達代收人 蕭汀玹 被上訴人 黃于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年6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5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