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善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皇興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