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告 賴施秀蝶 被告 徐譽皊 (即 徐逢章 之繼承人)
徐碧琴 (即徐逢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訂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1,9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