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紹白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24號,偵查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636號),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主文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顯然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主文欄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伊婕┌──────────────┬──────────────┐│原主文欄│更正主文欄│├──────────────┼──────────────┤│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毛重零點參壹公克),沒│壹包(毛重零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