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彩虹被告張庭溱被告劉子瑜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彩虹、張庭溱、劉子瑜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