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3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3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庚○○、己○○於繼承其被繼承人 鄭如意 所得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7,375元,及自民
國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7.131%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3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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