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 王冬秋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芳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