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45號聲請人 陳正宗
陳王阿惜 陳鳳玲 陳筱玲 溫淑媛 黃月星 劉二郎 陳盈璋 陳盈宏 陳盈達 共同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
王邵白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