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登照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沒收之籌碼數量應更正為「貳佰柒拾捌枚」、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扣案沒收之籌碼應更正為「278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扣案之籌碼總計為278枚,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三內關於應沒收之籌碼均記載為「280枚」,顯係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