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旺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旺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旺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101年7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於100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15號、100年度訴字第59號合併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再因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⑴、⑵所示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5年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另因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前開⑶至⑸所示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下稱乙案)。被告於100年5月2日入監執行,甲、乙案並接續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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