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泳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
月12日所為109年度簡字第54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09年度偵字第527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王筱寧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