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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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19號毀損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徐千惠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