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鄒天祚
鄒志鈞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黃柏源 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