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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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棟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廖國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案號││├─┼────┼───┼───────┼────────┼───────┤│1│不能安全│有期徒│104年12月24日│本院105年度沙交│105年6月23日│││駕駛致交│刑2月││簡字第453號判決││││通危險罪│(另併│││││││科新台│││││││幣1萬│││││││元)││││├─┼────┼───┼───────┼────────┼───────┤│2│不能安全│有期徒│105年3月13日│本院105年度審交│106年1月18日│││駕駛致交│刑3月││簡字第1430號判決││││通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