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