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加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加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加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6年4月17日公務詢問記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張加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被告提起上訴,其中附表編號10至17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判決撤銷發回,附表編號10至17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17日公務詢問記錄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㈡意旨參照),有期徒刑部分爰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至編號1至2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28號、93年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附表:受刑人張加揚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3年3月17日│103年3月17日│102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71號│字第571號│第1608號等│├─┬──────┼──────────┼──────────┼──────────┤│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實││││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104年6月23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決││││號││├──────┼──────────┼──────────┼──────────┤││判決│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104年10月7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備註│第3303號(已執畢)│第3304號(已執畢)│字第62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6日│102年12月7日│102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8號等│第1608號等│第1608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3日│104年6月23日│104年6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決││號│號│號││├──────┼──────────┼──────────┼──────────┤││判決│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20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6日│103年1月16日│103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8號等│第1608號等│第1608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103年度上訴字第178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3日│104年6月23日│104年6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決││號│號│號││├──────┼──────────┼──────────┼──────────┤││判決│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20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24日│102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8號等│第1608號等│第1608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5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月6日│105年1月6日│105年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21號│││(編號10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31日│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8號等│第1608號等│第1608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5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月6日│105年1月6日│105年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21號│││(編號10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16│1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9日│103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8號等│第1608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5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7││決││號│號││├──────┼──────────┼──────────┤││判決│105年1月6日│105年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21號│││(編號10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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