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4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於106年4月21日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附表:受刑人陳怡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藥事法第83條第1│(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之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07月14日│104年04月間某日、104│104年03月22日││││年0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41│104年度偵字第18132號│104年度偵字第18132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22│104年度訴字第78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08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9月30日│105年01月26日│105年12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22│104年度訴字第78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6日│105年03月31日│106年03月0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574號│106年度執字第1907號│106年度執字第5074號│││(已執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編號3至5經本院定應││││月,已羈押折抵執畢)│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中)│└────────┴──────────┴──────────┴──────────┘┌────────┬──────────┬──────────┬──────────┐│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4│││││罪)││├────────┼──────────┼──────────┼──────────┤│犯罪日期│104年06月23日│104年05月01日、104年│││││06月18日、104年06月│││││22日、104年0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8132號│104年度偵字第1813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0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5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3月02日│106年03月0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074號│106年度執字第5074號││││(編號3至5經本院定應│(編號3至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中)│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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