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智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炳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智字第7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