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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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40號上訴人 柯慧依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因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第一審法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劉定安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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