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發支付命令並繳費用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被告於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二萬四千九百五十七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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