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八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年三月十三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以法八九矯字第○二七二五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百四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