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8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號:八十九年訴字第七八八號
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受文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主旨:本院受理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一號、第七四○六號)被告台清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乙案不無違憲之點,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聲請大院大法官解釋。
理由:
一、按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查本院受理八十九年度訴字七八八號被告台清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乙案,認所擬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似不無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憲理由詳如釋憲聲請書所載),爰依前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七一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停止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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