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修齊
○ ○○○ 號
即 被 告 許萬樹
許日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萬樹、許日盛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