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78號
被 告 陳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17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