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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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326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邱百群
       朱甚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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