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882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徐世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