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秀如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
1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