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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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秀如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
1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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