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96號
參加訴訟人 陳重宜
上列參加訴訟人就原告 陳律安 與被告愛琴海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感應扣事件,參加訴訟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參加訴訟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參加訴訟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