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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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始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民國(下同)81年3月6日出養予乙○○為養子,然養父乙○○於98年4月12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三、經查:上開事實聲請人僅提出其戶籍謄本在卷。於本件聲請終止收養法律要件仍有不足,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一)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1.收養家庭與本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2.聲請人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及收養人乙○○之除戶謄本。(二)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其返回本家之同意書。(三)乙○○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相關證明或免稅證明。上開裁定已於98年12月18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以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任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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