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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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抗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8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明德 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范美英 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杰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銘賢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 律師
葉慶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署名欄「審判長法官吳鴻章、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徐昌錦、法官周政達、法官陳健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署名欄誤載為「審判長法官吳鴻章、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徐昌錦、法官周政達、法官陳健順」。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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