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九號、第二六○九六號、第二六三二一號、第二八二七一號、第二九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所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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