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商標權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請.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