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7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五次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