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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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129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 張漢昇 、張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即本件繫屬翌日)解散,請提出該公司解散登記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解散前各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相對人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