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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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號被上訴人即原告丑○○○
號丙○○辛○○
6號甲○○庚○○己○○乙○○
號4樓癸○○
號住同上子○○住桃園縣
號送達代收兼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住桃園縣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1日送達,至遲應於98年10月11日前補繳裁判費,惟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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