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告甲○○
號2樓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趙文銘 律師 邱靖貽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複代理人 顏靖月 律師被告丁○○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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