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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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寅○○○
號訴訟代理人癸○○
號原告丙○○
辛○○
6號甲○○庚○○己○○乙○○
號4樓子○○
號住同上丑○○住桃園縣
號送達代收兼上列七人訴訟代理人戊○○住桃園縣被告丁○○住桃園縣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