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執字第1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網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網路地產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因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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