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034號聲請人通方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30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富璁建設開發股份有│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95年3月15日│10,000元│DQ0000000││││限公司 丁凱倩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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