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乙○○
戊○○己○○庚○○丁○○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扣除已繳納之3,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1,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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