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4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4644號債權人新美華造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票票號0000000號就超過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算,就超過提示日之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