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庚○○○
甲○○辛○○癸○○丙○○丁○○戊○○壬○○乙○○己○○被上訴人即被告子○○
丑○○ 牧行 (羊奶公司)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七號過失致死案件,原告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一六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謝靜雯法官張意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婉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